临沂医保报销政策: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性病门诊、基本医保、重大疾病医保。比如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限额300元;两个门诊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糖尿病患者为200元,合并两种疾病患者为300元。
1.普通门诊服务
县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居民门诊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限额为300元。
2、“两病”门诊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报销范围,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起付线,县医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高血压患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糖尿病患者为200元,合并“两病”患者为300元。
“两病”门诊用药和门诊慢性病不得同时享受待遇。
3.门诊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乙两类,起付标准制度为每人每年累计500元。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
甲类疾病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的,定额费用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支付限额相结合。
乙类疾病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60%,每人每年限额为8000元。
4.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费用报销有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次,二级医院500元/次,三级医院1000元/次(其中市内二级、三级中医门诊分别为400元、900元)。
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每次1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同一年度内在本市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的,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70%、55%(不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的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80%、65%)。
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市外备案转诊报销比例按规定为45%,执行市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转往市外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市外转诊按规定备案的,个人先自付1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转往市外网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备案的,个人先自付20%,执行市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